我国城市贫困与社会救助体系研究

我国城市贫困与社会救助体系研究

     【摘要】政府和慈善上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虽然一年比一年多,但由于社会救助对象增长的速度与有限救助资金来比较,两者比例有些失衡,表现为现有的救助资源无论是在来源还是发放方面的配置极不平衡。

      1.救助资金相对缺乏。这不仅导致救助标准偏低,无法使保障救助对象的生活得到真正改善,而且导致工作经费难以落实到位,从而使行政程序的执行大打折扣,也严重地影响了基层机构的工作积极性。2.资金筹集渠道单一。目前的救助资金来源,财政投入是主体。有限的财政投入又分散在各政府部门,零散的救助资源由于得不到集中利用,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救助效益。3.资金配套责任不明确。目前采用市、区(县级市)两级分级负担的方法,由于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不同,对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资金的落实,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也造成社会救助的实施效果有好有差。(三)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1.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突出。乌海市现有工作力量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尤为突出,人员少、工作量大,已经成为制约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民政部门来说,越到基层人员越少,到了社区和村委会人员更少。同时,现有的社区居委会在行政程序中仍处于权力的中心,而不是辅佐的地位,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人力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2.信息化程度不高。社会救助工作与其它工作一样,同样需要与时俱进,勘察灾情、低保取证和救助对象数据库建设等等,离不开照相机、DV数码摄录一体机、电脑和数据库软件,这些硬件和软件,对基层民政部门来讲,配的不多,配齐的更少,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民政工作的开展。3.社会救助工作存在漏洞。以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部分低保户基本信息不完全、不准确。一是有的镇、办事处存在低保户所持《低保证》中保障人口、调查情况等内容填写不规范,分类施保调整不及时的现象;二是一些镇、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低保户基本信息的核实和公开张榜公示做的还不够到位。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享受社会救助是一种基本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从国外经验看,社会救助体系是一个正常运行的社会的必备体系,社会救助立法在社会保障的各项立法中是予以优先考虑的,所以应该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步伐。要抓紧制订和完善社会救助方面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在立法的同时,还必须强调建立救助制度的实施机制,尤其对社会救助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包括对社会救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对救助资金与实物管理的监督,对社会救助的公正度进行监督,对社会救助的效益进行监督等等。另外,要通过立法确认陷入困境的公民的受救助权,认真倾听救助对象的声音,鼓励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去,包括加强救助对象的自我组织。事实上,这种主动参与和组织的过程,不仅有利于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而且有利于救助对象自身的能力建设。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低保网上审批,打造“阳光低保”工作。紧紧依托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化、工作流程化、救助规范化、数据一致化,以有效地增强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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