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诚信建设的思考及对策(2)


2.4 处罚不力、执法不严

《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做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不仅威慑力不足,反倒起了“鼓动”作用。目前我国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减弱了法律的效力。

 

3 会计诚信建设的对策


3.1 切实加强诚信教育

诚信教育是培养和塑造人员高尚道德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不应仅着眼于会计人员诚信品质的提高,在教育对象上也不应单纯地局限于会计人员。作为一个会计行业或会计市场,应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人员有忠实执行《会计法》的责任,注册会计师依法对企业和相关单位有社会监督的责任,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当前社会上出现的诚信危机,绝不单纯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所以,会计诚信教育这个系统工程理所当然地包括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的整体教育。


3.2  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管理制度

3.2.1 加强监督,加大惩罚力度,对恶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从立法,执法方面对造假单位及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不仅要其付出倾家荡产,声名狼藉的代价,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坐牢,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同时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稽查力度和稽查面,强化和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从制度上遏止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同时,对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标准的会计人员,应进行表彰奖励,形成一种抑恶扬善的社会氛围。


3.2.2 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虽然我国出现了许多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针对公司造假真正实施的民事赔偿案例,股民还没有得到违规公司的一分钱赔偿。因此,必须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无论是公司,律师,还是评估师,会计师,只要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3.2.3 实行市场退出机制。在“安然”事件发生一个月后,纽约证交所正式取消“安然”股票的相关交易,并拟取消其上市资格。同时导致提供虚假信息的安达信会计公司的信誉和审计市场迅速下滑,不得不面临着被兼并的命运。这种退出机智的惩罚力度对相关行业的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警示。因此,在我国也要尽快构建有效的退出机智。对那些不遵守行业操守,自身就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出现失信行为后就可把肇事者驱逐出相关行业。

3.2.4 推行诚信保险制度,根据国外的一些做法,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要求其在保险公司投保“诚信险”。当公司出现诚信问题,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必须赔偿,这样就一方面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使保险公司为了自己不受利益损害,必须加大对投保人的监督,通过市场行为进行监督降低监管成本。


3.3       加强内部会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还处在经济转型期,纯粹的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合理,尤其是上市公司改制不够彻底,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制约体制,公司治理应该努力解决好下面问题:(1)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即“一般独大”现象,有可能导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2)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应采取必要的机制来保障其发挥应有的作用。(3)规范公司制度,规范公司财务,避免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操纵,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事件发生。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体现了牵制原理,有效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消除了会计造假的环节载体,并从源头上杜绝了造假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平. 谈会计诚信缺失问题的产生原因与对策[J]. 现代管理科学, 2002, 7: 62- 63.

[2]冀玉玲. 当前企业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及治理对策[J]. 内蒙古石油化工, 2005, 30: 38.

[3]张润利, 孙林海. 关于会计诚信建设的探讨[J]. 内蒙古石油化工, 2006, 10: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