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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比较(1)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原所得税准则比较,会计处理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对新旧会计准则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差异,亏损处理及减值确认的差异进行了分析比较,并结合实例比较分析了所得税计算方法的差异,最后指出新准则应用意义。

【关键词】会计准则    所得税    计税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利润表为重心转向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原准则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其中债务法为利润表债务表法。旧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时间上存在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将时间性差异视同永久性差异,采用利润表法时将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税款,该递延税款是当期发生数,不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新准则要求企业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然后调整根据税法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来推算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为:当前所得税费用=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利润表债务法与新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主要区别如下:

(一)计税差异的不同

旧准则以利润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和时间上的不一致。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部分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负债的金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即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二)亏损处理的不同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以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三)减值确认的不同

旧准则没有对递延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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