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吸引大型跨国公司的政策建议(2)
三、积极引进大型跨国公司的对策
1、引资方式问题-拓展外商投资渠道,大力引进并购投资方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大型跨国公司出于全球战略的考虑,需对其企业具有绝对或相对的支配权和控股权,同时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科技、产品生命周期的日益缩短,大型跨国公司更倾向于以并购的方式进行投资。只有紧跟国际潮流,才能达到最大的引资效果,才能把大型跨国公司引到我国来。跨国并购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有其自身的优势,跨国并购能使产权多元化,有利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进行跨国并购的多是一些有实力的大公司,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大型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以后,就成为外商独资或控股企业了,最终都是外商企业,只是实现形式不同。并购不仅引进了外资,而且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对外资达到了双重利用的效果,对我国十分有利。
面对各国对外资的激烈争夺,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借鉴国际并购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加紧完善和制定外商以并购方式投资的可操作性政策和规定,鼓励大型跨国公司通过受让股权、买断资产等不同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
2、引资环境问题-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重点
大型跨国公司由于其目标利益具有长远性,因此格外注重东道国的投资环境,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规模和政策的稳定性与透明度等对其长远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因素。对东道国的优惠政策他们却缺乏兴趣,因为一般说来优惠政策越多,东道国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越差,越不利于他们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为了吸引大型跨国公司,我国应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重点,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一个更好的投资环境。
(l)完善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环境
我国政府应不断完善关于外商投资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如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鼓励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并根据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清理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的同时,要特别注重保持外商投资法律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为外商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2)维护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我国政府应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检查等行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进一步简化政府审批程序,改善行政环境
我国应该加快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依据合理性、有效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原则,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简化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增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减少随意性,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努力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努力为外商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4)减少贸易保护,降低与外资有关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入世后,我国的经济活动已经纳入到国际市场中,我国的经济利益将进行重新整合,跨国公司的投资也将面对这种利益的整合而重新定位,加快某些特定产业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步伐,这不仅有利于吸引效率寻找型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减少市场、资源寻找型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提高引资的质量,而且也符合世贸组织减少贸易保护,降低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特定行业里(例如汽车行业),由于占主导地位的几乎是外资企业,这样受到保护的是外资企业,并不是我国的内资企业,保护也就发生了错位。在这样的行业里减少保护,对我国来讲具有上述双重意义。
(5)培育我国的要素优势,为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做好准备
培育我国的要素优势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力优势,我国虽然人口众多,但是技能性劳动力缺乏,符合外商要求的高级技术人员更是紧缺。只有加大科教投资,通过各种形式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二是企业优势,企业优势是建立在劳动力优势基础之上的。我国企业只有符合大型跨国公司的要求以后,才能融入其分工体系,才能吸引更多的与之相关的实施全球战略大型跨国公司的进人,才能形成吸引大型跨国公司进入的聚集效应。
3、引资领域问题-加大服务业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服务贸易领域在吸引外商投资中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我国应真正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不断完善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引进国外服务业的现代化理念和技术手段,改善我国服务业结构,提高我国服务业的水平。随着服务业开放广度和深度的加大,国内法律环境的改善,服务行业、制造行业等各种行业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都将达到一个阶段性高潮。
四、适度控制大型跨国公司的政策
由于大型跨国公司实力雄厚,有可能在我国市场上形成垄断,会对我国的内资企业、现有市场结构、国家经济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在积极引进大型跨国公司的同时,还应对其进行适度限制。对大型跨国公司适度控制的最好办法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大型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
虽然大型跨国公司有较强的竞争力,但是,国内企业也有一定的优势,特别是在家用电器等行业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其中纺织行业是国内企业的主导产业,使得大型跨国公司只能以新产品、低价格、零利润的方式生存。但是,国内企业总体上处于明显的劣势。所以,要想利用这种方式,就必须培育自己的企业,也就是说,要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紧紧联系在一起。
2、外来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直接竞争
在一些资金和技术壁垒很高的领域内,国内企业短期内还无法具备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产品领域中至少应引进两家大型跨国公司,使不同大型跨国公司之间形成竞争,由原来的寡头垄断变成竞争垄断,这时大型跨国公司的行为就会大不相同。所以,引入的大型跨国公司要多元化,不仅是同一项目的企业数目不要单一,而且在项目上也要多元化,不能只集中于某个产业,这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不利。大型跨国公司的地区来源也要多元化,不要过分集中于某国,这样容易产生对某国的依赖性,加大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不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3、外来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间接竞争
也就是在我国的大型跨国公司与我国进口产品的竞争。外来大型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以后,如果对于其所从事的产业领域(在这些领域中他们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还采取较高的保护措施,实际上保护的就是这些外来企业,而不是内资企业,也就是保护发生了错位。为了避免保护发生错位,在我国降低关税时,就应该结合外资进入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有计划地实施。大大降低外来大型跨国公司所进入行业的产品、零部件、原材料等各种与其有关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种隐形的竞争能够有效改善外来大型跨国公司的行为方式。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在一些行业,外来大型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其市场份额已经具有垄断优势。然而,不同的大型跨国公司来自不同的国家,各自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在我国市场上主要是竞争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因此,即使外商整体上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也是由多家大型跨国公司分割的,应视为竞争性市场,而不是垄断性市场。我国的市场潜力巨大,只要坚持对外开放和国内改革政策,并加以适当的控制和引导,我国市场被少数大型跨国公司控制的可能性更小。